平安养老险福建分公司:金融知识普及丨以案说险之虚假材料

案例介绍:

福建省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07/28/2022-07/28/2023在我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30万。04/29/2023其公司员工任某因发生意外导致身故,07/28/2023 其家属向我司提交理赔材料申请意外伤害保险金,提交了当地交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任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倒在事故现场,120急救人员到现场确诊任某已经死亡。

经我司走访交警核实,提交的交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与事实不符,系伪造材料,真实的《情况说明》记载任某系驾驶二轮摩托车倒在现场,该摩托车系无号牌摩托车(套牌)。

经审核,任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套牌)出险,家属提供伪造的《情况说明》证明材料申请理赔,不属于我司保险责任,我司予以拒付处理。

消保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属于保险诈骗。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虚报事故原因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诈骗活动涉及数额较大的,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所以,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远离保险欺诈,避免给自己及家人带来法律后果。

平安养老险福建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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