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购买基金,必须先做投资者资格审查!

Connor 欧易交易所 2023-12-05 72 0

私募基金的归买过程,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程序要求。因为基金属于一种风险比较高的投资项目,所以法律为了保护投资者,要求进行基金购买时,基金管理人公司必须先对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投资者的自有资金足以对抗未来基金不能偿付所产生的风险,避免以借债的方式炒基金最终血本无归产生的一系列风险。

如果基金购买时的资格审查不到位,管理公司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下文我们以北京市2022年金融法院十大案例中的一则案例进行说明。

一、基本案情

2015年4月1日,董老板(投资者)与某投资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签署基金合同,并在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书、投资者告知书、基金账户申请与交易表、个人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中签字。同日,董老板向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款101万元。上述文件落款日期均为2015年4月1日,但是实际上的签署日期都是2015年4月15日。

后续,某资产管理公司也按照规定从基金募集清算账户向托管账户划款2.04亿元,之后通过该托管账户向投资标的公司定增预交款项缴款账户划款2.007亿元。

但是投资标的公司在17年12月被全国股权系统强制终止挂牌,对应的基金也就没有办法进行偿付。

因此,董老板起诉了某投资管理公司要求赔偿。

二、核心赔偿理由——某投资管理公司没有事先评估投资者合格性

投资者合格性也称为投资者适当性,合格的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的标准要求规定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中。

按照实际的情况,基金投资失败,董老板不能找某投资管理公司要求赔偿——投资本身就意味着风险,只有特殊情况下投资失败才能要求被投资方、私募中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某投资管理公司事先没有对董老板进行投资者能力评估,属于违法,但是法院考虑到后续补充评估时间与投资时间相差不多,,因此判决某投资管理公司赔偿总损失的20%给董老板。

三、投资市场基础要求——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金融机构履行投资适当性义务,是金融投资市场的基础要求之一,由此才能体现金融市场“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理论。

近些年来,金融市场的行业乱象频发,私募等投资渠道相关审查越来越严格,但是对于过去已经发生的委托理财、私募交易等,实际上每一笔交易过程中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都有比较大的空间,也因此,近些年北京等地纷纷成立了金融法院,用以处理类似专业性比较强、数量较多的案件。

在个案审理中,法院最强调的是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离不开良好的金融秩序,金融推介及金融交易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法院审理中需要平衡两点,一是金融产品中买者自担风险的标准,二是金融产品交易过程是否符合金融市场基本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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