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 借钱约定好还款期限,到期不还如何追回?

Connor 欧易交易所 2023-02-24 185 0

【案件回放】

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20年11月7日,被告向原告表示借款,原告同意。双方经口头协商,原告于当天通过在案外人张某某的POS机处刷信用卡31000元,POS机产生的手续费190.89元由被告陈某承担,后张某某通过POS机后台绑定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代原告王某向被告陈某兴业银行卡转款30809.11元。同日,原告王某与案外人张某某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将上述款项转账至被告陈某账户。2021年1月22日,被告陈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2020年11月7号我向王某借款叁万壹仟元整,王某刷信用卡叁万壹仟元转给张某某,信用卡手续费190.89元由我承担。张某某转给我叁万零捌佰零玖元,本人承诺于2021年元月23号向王某还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归还,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

【京尹律师论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案中,依据原告提交的借条、原告信用卡刷卡记录截图、张某某向被告转款的转款凭证及短信通知记录截图等及庭审记录,可以认定上述借贷事实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借款合同。原告已履行其借款义务,但被告未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1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因被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为2021年1月23日,原告亦同意,现被告未按照上述还款期限履行,故被告逾期归还借款时间本院确定为自2021年1月24日。关于逾期利率,因原被告在借条及承诺中均未约定逾期利率,故本院酌情确定为依照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即年利率3.85%。

【京尹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第六百七十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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